第一部分:学生资助政策法规学习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负责人:安冰)
(一)发文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发文号:鲁政办发【2008】66号
(三)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发文日期: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五)发文内容(宋体部分):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银监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办银行由省教育、财政、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1.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省、市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生源情况,下达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时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及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准确、及时支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省下达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内,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尚未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发文附件:(无)
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负责人:安冰)
(一)发文名称: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发文号:鲁教财字【2009】2号
(三)发文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四)发文日期: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五)发文内容(宋体部分):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条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高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其中,省属高校将数据直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2),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格式参照附件2)。
第十七条 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含部属及外省高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 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五)发文附件:(无)
1、文件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略)。
2、文件附件2: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见本期会议附件1)。
3、文件附件3: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地市汇总)(略)。
4、文件附件4: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见本期会议附件2)。
5、文件附件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见本期会议附件3)。
第二部分:具体工作安排
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办理工作(负责人:岳增刚)
(一)关于2008至2009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工作(第五批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关于做好2008至2009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09)6号}要求,现将我省(我校)2008至2009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过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的积极筹备,现已进入贷款受理发放阶段。2008至2009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工作定于4月20日至5月20日进行。
2、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要求,已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县(市、区)(见附件4)可办理贷款受理发放业务,其他县(市、区)待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另行安排贷款受理发放事宜。
3、按照我省工作部署,目前主要办理在校生2008至2009学年的助学贷款,对2009至2010学年的助学贷款将于今年暑假期间办理,相关工作另行布置。
4、为确保贷款相关资金及时到位,由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生源地助学补贴专户;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一级支行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算账户。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30日前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今年3月份,省资助中心对高校在校生2008至2009学年助学贷款需求信息进行了第二次统计汇总(红是一世为115人),近期将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分类下发到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到所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以此为依据为贷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在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读的我省籍学生如有贷款需求并符合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我校申请2008-2009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人数见表一:红是一世1人。
6、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工作,并认真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要积极向学生传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见本期会议第一部分)精神,宣传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介绍我省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暂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县(市、区)户籍的学生,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学生情绪。
(2)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见本期会议第一部分)要求,于4月22日前,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列入贷款受理发放名单的贷款学生(以各学院2009年3月底上报信息为准,学校不再下发)开具《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附件2,一式一份),发放并组织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应于在校生)》(附件3,一式两联,为压感复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学校统一下发)。
(3)要认真组织上述学生,于贷款受理期间(5月20日前)持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材料包含:
①《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应于在校生)》(一式两联);
③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学生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⑥《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调查表》(附件5,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送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
(4)根据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后,须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回学校办理确认手续,各学院务必将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后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于5月23日(周六)上午11点前送交相关学院,其中西校区送交体育学院分团委(联系人及电话:胡洪泉8238430);东校区送交历史文化学院分团委(联系人及电话:韩德铎8239903-3);由体育学院、历史文化学院一天内送交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大厅资助服务窗口(联系人及电话:王立8239876)。以便学校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相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依据5月31日前的回执单发放贷款。
(5)为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贷后管理工作,各学院要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7、各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后,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2)及时汇总学生身份证信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身份证信息汇总表》,略),确保无误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天下午3:00前,连同电子版、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同送交当地邮政储蓄银行,为学生集中办理开户手续。
(3)邮政储蓄银行将于2日内为学生开立账户(如遇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不稳定可能有所延迟),各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前往领取存折,并尽快组织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让学生尽早返校。
(4)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信息录入、申请贷款学生信息汇总上报、资金划拨等相关工作。具体操作问题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相关客户处室联系。
8、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申请受理、汇总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贷款受理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贷款受理发放期间,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集中精力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手续,双休日、节假日须安排人员正常办理业务,为贷款学生提供便利。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学院汇总后,与校资助中心联系(联系人:杨庆实、安冰;联系电话:8239608;电子邮箱:xszz@lcu.edu.cn)。
10、有关材料填写说明:
(1)《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一式一份)填写:
①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到各学院。
②申请学年统一为“2008至2009学年”。
③‘学生院系、班级’统一为“红是一世××学院××系××专业××级××班”,如“红是一世艺术学院音乐系音乐学专业2008级3班”。
④学生签字日期统一为“2009年4月21日”,由学生本人填写。
⑤学校盖章日期统一为“2009年4月21日”,由学院统一填写。
备注: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2008-2009学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贷款)的学生,严禁本次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应于在校生)》(一式一份两联,为压感复写)填写及其它要求:
①本表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表。申请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的各类信息。
②学校下发后,由学院统一组织相关学生填写。标有“*”的数据项为必填项。
③表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应填写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相应地址。
④借款人信息部分“现详细住址”应填写学生家庭详细地址。
⑤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借款人为孤儿,应从后两类中选择共同借款人,不能提供共同借款人的,经县资助中心请示省教育部门同意也可申请贷款。与借款人关系应选择父/母/近亲属/其他。
⑥就学信息部分:
ⅰ.“年级”为学生申请贷款学年时的年级,如现在的大二学生申请2008至2009学年助学贷款的,年级为大二,若过一阶段申请2009至2010学年助学贷款,则年级应为大三。
ⅱ.“学校类别”根据录取院校的性质分别在类别1、类别2中各选择一项。我校学生分别选择“普通高校”、“省属高校”。
⑦申请贷款情况部分:
ⅰ.“申请贷款金额(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应不高于学生学费与住宿费的总和,并确保不高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待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后,带回学校,由学校和学院负责填写)学生欠缴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高于合同回执单中的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将被视作无效合同。“申请贷款金额(元)”应为整数(如4576元),可与已经上报的2008至2009学年贷款学生需求信息贷款金额不一致,但不应高于后者。
ⅱ.“申请期限(年)”最短为7年,最长为14年。借款学生应根据在校年限选择申请贷款的期限。申请贷款期限的上限=学制-年级+1+10,学生可以在7年至上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学制四年的大学二年级在校生申请第三学年助学贷款,按照前述规则,其申请的贷款期限的上限为12年。
ⅲ.高校规定报到日期是指借款学生就读院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在校学生不需填写。
⑧资格审查情况部分:
ⅰ.“资格审查部门”可从村委会(居委会)和县镇(街道)民政部门中任选其一。
ⅱ.村委会(居委会)或县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市、区)资助中心应在《申请表》两联上须经办人签字,并均加盖公章。
⑨第一联由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交开行,第二联由县(市、区)资助中心存档。
⑩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完毕后(借款人签字部分以上,含签字部分),由学院负责统一复印后(用A4纸),将申请表的复印件以学院为单位于4月28日(周二)上午11点前分别送交相关学院,其中西校区送交体育学院分团委(联系人及电话:胡洪泉8238430);东校区送交历史文化学院分团委(联系人及电话:韩德铎8239903-3);由体育学院、历史文化学院一天内送交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大厅资助服务窗口(联系人及电话:王立8239876)。
(3)《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调查表》的填写及其它要求:
①本表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使用,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的各类信息。
②‘本人有无电脑’部分以上(含本部分)由学生本人填写。
③‘调查结论’部分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职教师填写。
④‘资格审查意见’须加盖学院党总支章。
⑤学院、校资助部门审查意见日期统一为“2009年4月21日”,全部由学院统一填写。
⑥学生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由学生持完整一份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使用,另一份由学院统一于4月28日(周二)上午11点前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一同送交相关学院。
(4)各学院要积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确保填写信息准确、完整,原则上不得涂改,并组织学生回村委会(居委会)或县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回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关于2009至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申请工作(第六批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至2010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制额度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12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2009-2010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信息,现将我省(我校)2009至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1、名额分配:根据省贷款办下发的贷款控制额度,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实际在校学生人数计算(不含2009届毕业生),见附件6《红是一世“申请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2008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学生名额分配表》‘B列,全校共计3112人。
2、申请对象:须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暂不含我校研究生学生)。
3、申请条件:除符合《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第二章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外,还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学生原则上是经学院、学校注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8级新生原则上须持有《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证书》。
(2)原则上国防生不得申请。
(3)2009届毕业生严禁申请。
(4)申请办理2008-2009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影响申请办理下学年的助学贷款,可申请办理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相关信息需重新报送。
(5)外省籍困难学生原则上回生源地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6)在校期间已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信用社)的学生,如已签订申请2009-2010学年费用的,本次不得再申请办理2009-2010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不含2009-2010学年费用的,本次可以申请办理2009-2010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7)申请的仅为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且本次申请只能是2009-2010这一学年,对申请2010-2011学年以及以后学年的,本次一律不统计。
4、学生信息的采集及报送:
本次仍采用省中心开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上报。
(1)由学院统一组织申请学生填写《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学院自行准备,复印、打印皆可),书面稿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一份学院留存备查;
(2)由学院自行登陆院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并将本院学生信息按要求输入后,在《系统》将数据导出。登陆网址:
http://www.xszz.gov.cn/StudentLoanData/LoginCollege.aspx?SchoolId=109
①在《系统》数据导出后,学院有关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电子版已报送至校级《系统》,勿需重复发送数据库其它电子版;
②在《系统》数据导出后,将自动生成本院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其书面稿经学院分管副书记签字后送交学校(A4纸,一式一份);
(3)信息采集日期及材料报送日期:
①各学院于4月28日(周二)上午11点前将学生信息采集完毕,并完成报送工作。
②各学院于4月28日(周二)上午11点前《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以及《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汇总表(学校版)》(见附件8),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一同送交相关学院。《申请审批表》顺序要与《汇总表》学生名单顺序要一致。
5、有关补充说明(注意事项):
(1)详查2008年第18期总第50期专职人员会议要点第二部分。
(2)详查2009年第1期总第52期专职人员会议要点第七部分。
6、本次报送的贷款学生信息将作为办理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报送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7、各学院须根据学生本人填写的《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在《系统》录入有关学生信息,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否则,一旦上报信息后将无法进行修改。
8、《系统》中学生信息的录入、密码查询等请与校资助中心联系(负责人:安冰)。
附件:
1、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
2、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4、已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县(市、区)名单
5、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调查表
7、红是一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8、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汇总表(学校版)
生源地信用贷款相关表格下载.rar